![]() |
![]() |
||||
|
阳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共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工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职劳动保障信息,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包括劳动保障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和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具体由局办公室负责。 1、工作职能及领导成员 2、内设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2008年度劳动保障重点工作 4、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 5、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 6、劳动保障群体性应急预案 (二)范围及时限 《阳城县劳动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作为主动公开劳动保障信息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中内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阳城县劳动保障局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此外,还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辅助形式主动公开劳动保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劳动保障的信息,可以填写《阳城县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县劳动保障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356)4223281 通信地址:阳城县凤凰东街109号,阳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0481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向劳动保障局申领。《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亲自到劳动保障局或通过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劳动保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劳动保障局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认为申请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劳动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劳动保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依申请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依申请提供劳动保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劳动保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劳动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
||||
阳城县经济信息中心 制作维护 |
|||||